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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福州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 、礼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500人以上,外单位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非正常教学计划内的各类活动。主要有: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游园、灯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三)体育比赛活动;

(四)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五)各类文化、科技竞赛等活动;

(六)各类统一考试;

(七)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八)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九)各类培训及大型会议;

(十)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内容应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原则上不承接产品展览、推销、演示等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对校内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度,保卫部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对校内大型活动检查、监管、指导以及安全许可审批。

(一)本规定第二条中5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校内各类大型活动由学校保卫部负责安全许可审批;

(二)本规定第二条中1000人以上的校内各类大型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应当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审批。

第七条 若校内大型活动属于学校保卫安全许可的,主(承)办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福州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可到福州大学保卫部网页上下载);

(二)活动总体方案及其说明。包括基本情况、活动的起始及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重要领导及来宾等情况、流程安排、活动规模、人员数量、车辆数量等内容;

(三)活动安全风险预测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供参加活动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进校车辆情况;

(五)使用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大型活动应提交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样本;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的,校内接洽单位还应提供校外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与其签订的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

(十)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若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属于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审批的,主(承)办单位应依据《福州市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可以自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请安全许可核准;主(承)办单位也可以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给学校保卫部,由学校保卫部协助有关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请安全许可核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的,主(承)办单位不得举办。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的,主(承)办单位应提前5日向学校保卫部报备。

第九条 若校内大型活动需要学校保卫部执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主(承)办单位还应向学校保卫部书面提出申请。学校保卫部负责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排保卫人员实施现场保卫任务,主(承)办单位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并提供相应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 学校保卫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活动经安全许可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活动举行前,保卫部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保卫部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组织传销、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的;

(六)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七)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八)其他可能导致活动发生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保卫部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安全许可,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三)现场举办活动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参加校内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五)严禁从事其他扰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保卫部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主(承)办校内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规定申请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学校保卫部将予以取缔;如未经安全许可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组织者进行责任追究;如造成严重后果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校内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保卫部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旗山校区内各部门各学院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厦门工艺美院、至诚学院、阳光学院以及铜盘校区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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