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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4-07-10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杜绝发生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管理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第三条 各校区以及各学院各单位的下列部位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

(二)教学楼

(三)食堂

(四)图书馆

(五)档案室

(六)计算机机房

(七)财务室

(八)实验室

(九)配电房(含变电室)

(十)机要室

(十一)消防控制室

(十二)报告厅

第四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和在重点防火部位教学、科研、服务的所有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重点防火部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并有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保护消防器材设施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发生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确保重点防火部位的绝对安全。

第六条 各防火重要部位所在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原则、职责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领导亲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第八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为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人。

(三)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八)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伤亡,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九条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管理:

(一)重点防火部位为禁烟禁火区,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及该场所所规定的安全章程。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三)加强用火安全管理。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到保卫部或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七)各重点防火部位所在建筑楼须防雷击,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不燃、阻燃或难燃材料。

 (八)坚持下班前的安全检查。每日下班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必须切断电源、火源方可离开。

 (九)加强值班工作。本单位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重要防火部位的巡查工作,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消除。防火重点部位,除值班人员外,严禁他人住宿。

 (十)各防火重要部位应实行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防止人为纵火事故。

第三章 各防火重要部位补充管理规定

第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学生宿舍楼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吹风、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二)禁止在宿舍内安装床头灯、用蜡烛照明、使用蚊香、抽烟,乱搭、乱拉电线。

(三)禁止乱动和随意改动原有电气安全设施。

(四)学生宿舍楼内,除值班人员和本校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

(五)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

(六)节假日期间,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在学生离校后对无人住宿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看宿舍内是否有未关闭电器的电源,发现未关闭的应及时予以关闭,经检查后立即切断无人住宿宿舍的总电源。

(七)禁止在宿舍内及宿舍楼架空层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禁止宿舍楼架空层挪作它用。

(九)学生宿舍楼走廊通道、楼梯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十)禁止锁闭学生宿舍楼梯安全疏散通道口。

(十一)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焚烧各类物品。

(十二)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教学楼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教学楼楼梯、通道、出口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教室的电风扇、多媒体等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

(三)禁止在教室内乱搭、乱拉电线。

(四)关闭教室前,教室管理人员应检查教室内电气设备电源是否全部关闭。

(五)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食堂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食堂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食堂内禁止使用液化气罐。

(三)就餐期间必须打开所有应急疏散出口。

(四)对食堂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以及各类大功率电气炊具应定期检查。

(五)禁止在食堂内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对食堂内油烟通道口应定期进行清理。

(七)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图书馆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楼梯、通道、出口、阅览室及书库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馆内所有物品的放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三)馆内停电时不准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四)书库、阅览室严禁设置配电盘。照明设备不得使用碘钨灯,采用白炽灯作照明光源时,应采用吸顶灯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

(五)各种电器的安装要有利于防火。馆内绝缘老化、破损的线路及接触不良的插头、插座要及时更换。

(六)书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更衣室。书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七)用杀虫药剂熏蒸书籍、报刊、档案材料时要事先报图书馆领导批准,并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八)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计算机机房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机房的构造、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不能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要安装空调设备,使机房温度保持在18℃—24℃之间。

(二)机房内的电源必须稳定,不管是否使用交流稳压器,都要严格注意输入电压的变化情况,绝对不允许输入电压超过规定的运行范围。

(三)机房电气设备的安装及检查维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由正式电工进行操作。不得有乱拉乱接电线现象。检修机器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再进行作业。

(四)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等;也不要将可燃物品堆放在计算机附近,如棉丝、纸张等。

(五)机房内禁止吸烟及随意动火。

(六)机房外应有良好的防雷电设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计算机交流系统工作接地和安全保护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4欧姆,在机房内还应采取其他消除静电的措施。

(七)擦拭机器应用不燃的专用清洁剂。

(八)机房开放时,必须要有指导老师在场,不得离岗、脱岗。

(九)机房关闭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再切断电源。

(十)机房内应配置足量的气体灭火器。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五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实验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涉及明火或者化学药剂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该室的安全管理。

(二)学生做实验,必须在实验课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三)严禁学生在没有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动用明火做实验。

(四)实验动用明火过程中,不得离人。

(五)实验结束后,带课教师必须清查现场火源和化学药剂。

(六)化学实验的各类废弃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清理。

(七)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配电房(变电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并建立运行记录。

(四)防止发生短路事故,同时应做好电缆沟和孔、洞的堵漏工作,防止爬行动物进入。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变、配电室。

第十七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财务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加强对现金和票据的管理,防止因火灾而发生被烧毁、烧残。

(二)发生火灾时,在疏散人员的同时,要及时抢救现金和票据,尽量减少损失。

(三)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档案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因火灾而发生被烧毁、烧残。

(二)禁止在档案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禁止在档案室内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

(四)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机要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加强对机要文件的管理,防止因火灾而发生被烧毁、烧残。

(二)禁止在机要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禁止在机要室内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

(四)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消防控制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必须知晓各项设备操作规程,遇到火险时要立即启动设备设施。

(四)加强对消防控制室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遇到各类故障要及时排除,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二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报告厅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报告厅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对报告厅内的各类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使用前应对报告厅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四)报告厅在使用时应打开全部的安全疏散通道。

(五)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对各防火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发放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因违反本规定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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