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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保卫部、人武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福州保卫部、人武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公务车辆管理,做好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工作,根据上级公务车辆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常规管理 

(一)保卫部公务机动车共两辆,一为猎豹CFA6470H(车牌号:闽K06955,主要用于出警巡逻、计财处压钞等),一为东南DN7160(车牌号闽K07930,主要用于出警处置突发事件及外出公干)。

(二)公车管理负责领导为单位负责人,秘书科具体负责车辆日常档案及信息的管理、车辆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值班室带班领导负责对猎豹车(闽K06955)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交通科李宏忠作为汽车管理员负责公车的加油及维护保养工作。  

(三)为杜绝公车私用,防止车辆被盗,实际用车时间未超过正常下班时间的车辆应停放在各所属单位指定位置。指定停车地点报备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随时接受检查。  

(四)车辆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经费包括车辆购置及车辆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杂项等日常运行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每年的公务用车经费的预决算实行总量严控,并在本单位以书面及网络形式公开。  

二、车辆调度  

(一)派车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安排。  

(二)申请用车应填写《派车单》,提前半天交给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安排车辆。  

(三)填写《派车单》要写明用车人员、用车事由、往返地点、出车时间等,用车结束时,用车人应在《派车单》上签字确认。  

(四)驾驶人员凭各单位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出车,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无派车单的用车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办公室负责人可直接向驾驶人员说明情况,要求其出车,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五)驾驶人员应按《派车单》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出车,一般不得中途改变;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用车整体安排情况下,可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派车单》“备注”栏上注明有关情况。

(六)驾驶人员应妥善保存《派车单》,以此作为行车、报销等凭据。

三、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一)驾驶人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安排出车,不得无故延误、随意改变行车线路,不得私自用车。  

(二)驾驶人员不得未经各单位导批准和办公室负责人的安排,擅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  

(三)驾驶人员应严格按各单位的规定停放车辆,如无特殊情况,夜间和假期应将车辆停放于各单位指定位置。  

(四)驾驶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优质服务和安全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若有违法行为均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做到出车前、途中和返回后有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出车,保证行驶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驾驶人员要及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派车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四、车辆加油管理  

(一)车辆加油严格按照公务车辆定点加油有关规定执行,按一车一卡要求定点加油,定油品、定车号,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向石油公司办理IC卡,凭卡加油。  

(二)汽车管理员在每月末应提供加油结算清单,单位办公室对单车油耗、公里数等要按月进行审核,作为报销汽油费核计凭证,定期办理油费的充值和结算,定期公布单车行车公里及汽油消耗情况。  

(三)长途出车前应在福州市区内定点加油站加满油,出车后确因无定点加油站而需要用现金加油的,返程后必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车辆维修保养  

(一)车辆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紧固为重点,由车辆管理员自行负责。车辆的其它保养、维修、配件更换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严格按照“申报、检验、批准、送修、验收”程序,即由驾驶员填表申请,经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检查核实,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维修项目由管理人直接送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完工后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对维修项目、质量、价格、配件等进行监督验收,更换配件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零配件随车带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核查后,登记造册,统一集中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处理。  

(二)车辆需进行较大项目的保养或一次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管理人先到学校定点维修企业估价,填写《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保养或修理。  

(三)长途行车途中车辆损坏需修理时,驾驶人员必须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  

(四)车辆维修采取记帐形式,由办公室负责人每月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一次,并定期进行公布。  

六、其他  

(一)车辆保险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和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  

(二)长途出车在外地产生的加油、保养、维修、过路、过桥、过渡等费用,驾驶人员应请同车随行人员在有关票据上签字证明,并在返回学校后一周内及时报销。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具体监管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依照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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