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车辆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校园交通违章行为。
(二)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校园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内重大活动时的校园道路交通管制。
(四)负责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条 校园道路管理
(一)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在必要的路段设置障碍、交通标识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三)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的,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报保卫部批准,并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
(一)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
(二)师生员工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到保卫部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三)外单位因公来校的机动车辆凭有关证件进入校园。
(四)禁止校外机动车在校园内借道穿行。
(五)严禁营运摩托车、出租车进入校园。
(六)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在校园内鸣笛。
(七)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八)严禁随意停车。
第五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严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嬉闹,严禁骑车冲坡、骑车带人。
(二)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暂扣违章交通工具、占道物品。
(三)按价赔偿损毁交通设施。
(四)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福州大学校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