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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旗山校区车辆门禁系统信息库录入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旗山校区车辆门禁系统信息库录入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21-04-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门车辆门禁系统的管理,方便广大师生员工的机动车辆顺利进出校门,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福州大学旗山校区车辆门禁系统录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办、校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人武部、离退休工作部(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校园车辆门禁系统录入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部,主要职责为:负责受理车辆门禁系统信息库录入申请;承担车辆门禁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性质的车辆,可申请录入车辆门禁系统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一)学校公车(含各二级单位公务车辆)。

(二)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校聘人员因上班需要驾驶本人或产权属于直系亲属的车辆进出校园的。

(三)校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学校共建单位、访问学者、在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进修人员因工作、学习等需要驾驶本人或配偶车辆进出校园的。

(四)入驻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的车辆(车辆产权必须属于企业或法人代表)。

(五)其它通过福州大学旗山校区车辆门禁系统录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的车辆。

第五条  学校不提倡在读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驾驶汽车上学,对学生在旗山校区驾车进行名额限定,总名额60个,由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负责组织对在校生申请人本人或产权属于配偶的车辆进行抽签,抽中的车辆经学生所在学院、校团委审核盖章后交保卫部审批录入。

第六条  严格实行申请车辆门禁系统录入数量限定,符合条件个人名下只准许录入一部车辆,符合条件企业名下只准许录入两部车辆。

第七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录入车辆门禁系统信息库时,申请人或单位除提交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校公务车辆(含各二级单位公务车辆)

《福州大学公务车辆申办机动车门禁系统登记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二)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及校聘人员

1.《福州大学教职工申办机动车门禁系统登记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2.在编在岗教职工工作证复印件或校聘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经校人事处盖章确认)。

3.

车辆行驶证系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系父母、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本人与父母、子女户口需在同一户)。

(三)校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共建单位、访问学者、在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进修人员。

1.《福州大学其他车辆申办机动车门禁系统登记表》

校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由所在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共建单位,由校办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访问学者、在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进修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2.校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经校人事处盖章确认)。

3.车辆行驶证系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四)入驻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

《福州大学其他车辆申办机动车门禁系统登记表》并交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盖章。

(五)参加抽签并抽中的旗山校区在读本、硕学生

1.《福州大学全日制学生申办机动车门禁系统登记表》,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盖章,交校团委审核盖章。

2.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系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下列车辆进出校园的,不录入车辆门禁系统信息库:

(一)我校离退休人员的车辆凭离退休证通行。

(二)在校区内经营的商贸、餐饮及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车辆、送货车辆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另行办理临时通行证

(三)在校区内施工单位人员的车辆及工程车辆经基建资产处审核后另行办理临时通行证。

(四)其它临时来校来访9座以下车辆,由各单位自行通过福州大学校园车辆预约系统进行预约通行。

(五)军警等特种车辆及闽K公务车辆由门卫予以放行

第九条  公务车辆、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及校聘人员的车辆有效期五年,其他车辆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申请,经保卫部审批后方可重新录入系统恢复通行。

第十条  信息库录入申办程序:

(一)向保卫部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

(二)保卫部对材料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办理,通过的予以录入,未通过的予以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注销车辆门禁系统录入的信息:

(一)教职工已调离学校或退休的。

(二)聘用人员已解聘的。

(三)在校全日制学生毕业以及退学、休学的。

(四)到期而本人未提交材料的。

(五)在校内违章乱停车超过三次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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