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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0-05-18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员工,包括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建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必需确定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之一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校保卫部消防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消防办),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办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设立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要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条  学校消防办代表学校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消防办组织实施落实。校消防办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受理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部消防管理科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等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办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办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办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学校消防办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档案(简称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及各个部位的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防火安全检查的文件、材料;

    (四)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及管理情况;

    (七)义务消防队及演练情况;

    (八)特殊工种人员情况;

    (九)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政府和学校下发的防火安全工作文件;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四)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防火安全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四)、(五)、(六)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教育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八)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章  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及食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后勤集团负责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工作,在消防办检查、监督和指导下,视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在消防办的监督指导下,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测维修。

    第三十四条  校园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由学校水电中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具体由校消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n, bsp;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等。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校消防办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日常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六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检测和改造所需经费。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一条  校消防办负责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重特大火灾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2121日颁布的《福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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