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校园内摆摊设点的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省市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及《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大学文化活动管理规定》、《福州大学校园管理通告》的有关条例。针对目前校园内摆摊设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新修定 本规定。
一、校园内是指福州大学所管辖范围新老校区的办公楼、教学区 、学生宿舍区及公共活动场所。
二、凡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的校内单位或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复印件,由后勤处、保卫部、校城管中队审批、备案(新校区由新校区管委会审批) 。
三、未经后勤处、保卫部、校城管中队审批,校内任何单位 或社团不准以任何借口在校园内摆放广告牌、摆摊设点;不得邀请外单位(包括公司、商场、工厂、书店等单位)在校园内举办各种形式的展销、营销宣传活动。
四、教职员工、学生、外来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在校园内 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推销、兜售商品。
五、校内单位或社团展销、营销活动,经校城管中队审批同意后,在指定位置摆放,期限过后应及时收回,并及时清理广告牌和摆放摊位的环境卫生。
六、设在校园内的出租店面,必须在指定地点、规定范围内经营商品,并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日常督导由校后勤集团商贸中心负责。
七、违反第三、四条规定的,校后勤处、保卫部、城管中队可以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校城管中队除没收其物品外,并罚款100-200元作为卫生保洁费用;违反五、六款规定,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者,除阻止其行为外,校城管中队 每次处罚200元。罚款专款专用,由后勤处使用管理,文明办定期督查。
八、校园管理作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校文明办督查,校城管中队、校卫队具体实施,有关部处协调配合。
九、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过去不符的条例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