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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07-05-18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发展,增强校园文化的教育功能,丰富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形成文明、有序、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从事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影视、录像放映,卡拉OK歌舞厅,文艺演出,网吧,广告及广告栏制作,音像制品、书画、报刊印刷、出版、出售与出租,社科类讲座,艺术展览,校外、境外记者来校采访,校内外各单位举办的涉及文化的有关促销、赞助性活动,悬挂飘舞彩球、施放拱门、张贴或悬挂或散发宣传标语或有关促销、赞助性传单等文化活动的总称。凡在校园内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2、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的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化管理的规定。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的文化活动,开办前必须经过填表申报、审批等程序。

3、校内影视放映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影视营业。校内其它拥有录像放映设备的单位作为电化教学的功能只能从事非经营性教育活动。

4、校图书馆、网络中心和有计算机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使用的管理,严禁收看或在网络上查询、浏览、下载、复制、发布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或不健康的信息,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所有经营性的文化活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严格执行中央及国家、省、市有关音像放映、出版物发行的规定,严禁播放和出售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光盘、录像带和出版物,一经查出将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6、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要制定规章制度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于活动结束后负责清扫场地卫生。

7、凡是校内标牌、广告、横幅、文件、书刊等使用的文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执行,对经校党委宣传部指出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坚持不改者,则由校有关部门加以撤除。

8、校园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由文明办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和违规查处,由文明办、保卫部、城管中队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进行。违规处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没收设备和非法所得等,处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对于严重违规,确需取缔其经营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审核确定。
   
9、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与此相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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