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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7-0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无人驾驶航

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校园空域飞行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及校园公共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卫部(人民武装部)

                    2026年7月6

 

 

 

 

 

 

 

 

 

 

 

 

 

 

 

福州大学旗山校区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管理规定

校保〔202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使用,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与校园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6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文件,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6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布福建省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的公告》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其他校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备案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主体与范围

凡计划在校园内使用的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宣传、商业活动等),无论其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或单位,均需备案登记。

第四条  登记流程与要求

持有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须先在UOM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并将注册生成的二维码(登记标识)清晰粘贴至无人机醒目位置。如实填写《福州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可前往福州大学保卫部官网的资料下载板块下载,填写完成后提交保卫部(人民武装部)审核备案。若无人机数量增减、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持有者须及时向保卫部(人民武装部)办理信息变更报备手续。

 

第三章  飞行安全规范

第五条  飞行前安全检查

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无人机飞行安全操作规范,自行承担飞行全过程安全主体责任。飞行前须对天气状况、现场人员动态、周边环境安全、设备运行状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确认,确保各项条件满足安全飞行要求,且飞行活动不得危及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第六条  飞行区域与高度限制

我校全域划定为管制空域,校内所有无人机起飞前,均须提前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活动申请,获批后方可起飞。

1.校内区域管控。严禁在学校行政南楼、行政北楼、辰光楼、电镜中心、学生宿舍楼等重点管控区域内飞行无人机。

2.飞行高度管控。无人机飞行高度按以下标准执行:微型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50米,其余类别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无人机在校内飞行过程中,须与建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及在校人员保持充足安全间距,严防发生碰撞事故。

第七条  飞行行为限制

1.严禁不符合GB 46761-2025、GB 46750-2025国家标准的无人机在校内起降飞行。确因科研、教学、实验工作等需要使用自制非标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的,须提前向保卫部(人民武装部)报备并取得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禁止利用无人机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不得出现未经允许拍摄个人隐私场景、制造噪声干扰正常学习生活等行为。

3.禁止利用无人机在校园内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悬挂标语等活动;确有此类活动需求的,须提前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与学校保卫部(人民武装部)提交审批表(附件2)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4.严禁将校园无人机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或提供给校外第三方作商业用途。

5.严格遵守国家无人机飞行相关法律法规,飞行期间严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八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违反上述校园相关飞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保卫部(人民武装部)可依规暂扣飞行设备,责令违规个人或单位到场说明情况并接受校内处置,同时通报其所属院系及主管部门;若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校外人员或因被校内部门邀请、业务往来等原因进入校园使用无人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全部要求;若发生无人机飞行安全事故或违规事件,相关责任由校外飞行人员及校内邀请、对接单位共同承担。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校园安全实际需要,依规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飞行活动;相关单位及个人须配合执行暂停飞行操作,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福州大学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学校将适时修订本规定,确保校园无人机管理工作符合最新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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