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旗山校区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校保〔2026〕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旗山校区校园综合治理,优化校园交通及停车环境,释放公共空间资源,规范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处置工作,保障师生合法财产权益,维护校园安全有序运行,根据学校资产处置协调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处置对象为旗山校区的教学区、生活区、公共道路及楼宇周边等校园公共区域内的废弃无人认领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各类非机动车。
第二章 单位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校园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处置工作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清理工作的统筹调度、现场执行、秩序维护和权属核验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置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的备案和流程合规性审核;后勤管理处负责配合开展生活区小区内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的排查以及提供清理车辆临时集中停放场地保障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面向学生群体开展政策宣传、意见收集和疑问解答;计财处负责处置资金的统一收缴和规范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清理、处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符合以下特征的非机动车,可认定为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
⒈车身框架、零部件存在大面积残破锈蚀,车座、车把、脚踏等关键部件缺失,已丧失正常骑行功能;
⒉轮胎干瘪老化、长期亏气甚至完全缺失,车身覆盖厚积灰、蛛网,无任何近期骑行和管护痕迹;
⒊车辆连续在公共区域闲置停放超过6个月,其间无任何移动、使用记录,经学校职能部门公告无法联系到车辆所有人。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六条 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定期清理处置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一般于每年6月结合毕业生离校时段集中开展,特殊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校园综合治理需求增加专项清理频次。
第七条 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公告告知—排查识别—集中清理—定点存放—权属公示—认领核验—规范处置”的全流程闭环开展。
第八条 保卫部(人民武装部)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清理工作方案,同步在学校官网发布正式清理通知,明确清理范围、时限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 保卫部(人民武装部)牵头,联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成立临时“清理工作小组”,对校园内疑似废弃无人认领车辆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对初步识别的车辆张贴清理提示标识,预留7天的车主自行处置缓冲期。
第十条 缓冲期满后,清理工作小组对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废弃无人认领非机动车统一转运至校内指定场地集中存放,同步在校园官网发布集中存放车辆的权属公示,公示期为90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车辆所有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教职工提供工作证或相关电子凭证、学生提供学生证,校外人员提供身份证)、车辆购车发票、合格证、行驶证等能够证明权属的材料,经现场核验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领回车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私自转移他人车辆。
第十二条 认领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的车辆,由清理工作小组共同核验登记信息,正式认定为废弃无人认领车辆,按照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集中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